湖州市优秀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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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进一步激励和调动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湖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快文化大市建设的决定》(湖委[2005]8号)和《中共湖州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湖委[2005]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社科研究项目的扶持奖励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为繁荣我市社会科学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高国民素质服务。

第三条 扶持奖励既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注重研究的学术价值,又要重视应用对策研究,注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去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理论和实际问题;既要重视多出优秀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又要注重在研究中培育人才,发现人才,为优秀社科人才脱颖而出提供条件。

第四条 扶持奖励范围

凡湖州市范围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所从事的研究项目及其成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扶持或奖励:

(一)扶持范围: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项目;

2.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3.浙江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和科普课题。

(二)奖励范围: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2.获得省政府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3.获得由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举办的全省性征文活动、理论研讨、调研报告评选三等奖(含)以上的优秀成果。

第五条 扶持奖励标准

(一)对列入上述第四条扶持范围的社科研究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研究经费1/3的配套经费扶持。

(二)对列入上述第四条奖励范围的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分别给予所获奖金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其中: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优秀成果,给予1:1配套奖励;

2.获得省政府奖励的优秀成果,给予1:0.5配套奖励;

3.获得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奖励的优秀成果,给予1:1/3配套奖励;

第六条 扶持奖励方式

经审定应给予扶持奖励的项目,按下列方式实施:

1.扶持项目在确定立项后分两次拨付配套扶持经费,分别在审定公布扶持项目时和课题结题后,各拨付应扶持经费的50%。若课题未能按时结题,无论是延期还是撤题,均不再拨付第二次经费。

2.奖励项目在审定公布后一次性发给配套奖金。

第七条 扶持奖励时效

市优秀社科研究项目扶持与奖励为一年一次。扶持项目为本年度立项的研究项目;奖励项目为上年度获奖的社科优秀成果。

第八条 申报审定程序

每年第四季度为市优秀社科研究项目扶持与奖励的申报期,申报审定程序为:

1.扶持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统一填写《湖州市优秀社科研究项目扶持申报表》,向市优秀社科研究项目扶持奖励工作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报单位为:市直各单位、各学校、研究单位、社科界各学会,三县两区由各县区委宣传部统一组织。

2.奖励项目可由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填写《湖州市优秀社科研究成果奖励申报表》。

3.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资格审查,拟定年度项目成果扶持奖励建议方案,报请审定委员会审定。

4.经审定委员会审定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九条 审定受理机构

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为市优秀社科研究项目扶持奖励工作审定委员会,组织指导优秀社科研究项目扶持奖励工作和项目的审定。

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办公室在审定委员会领导下,对申报的扶持奖励项目进行受理,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及奖励仍按《湖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2]83号)执行。已按本办法获配套奖励的成果,不得再参加市级优秀成果评选。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项,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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