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参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或湖州市科技计划立项批准文件(以下简称“立项文件”)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
市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应验收管理办法的,按相应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合同书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根据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或立项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总经费、市科技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审查演示或察看现场、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汇总并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 重大项目(20万以上,含20万)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点项目(10万-20万,含10万元)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一般项目(10万元以下)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书或立项文件规定指标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组织验收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计划类别、技术领域和项目完成期限等,采取分批集中验收的方式,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产业化现场进行验收,或由组织验收单位事先委派验收组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后,再组织验收。
第八条 项目按合同书规定完成期限后六个月内必须进行验收。超过六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通报应提交验收的项目清单,并组织集中验收或结题。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并主持验收工作。一般项目可以委托市有关部门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工作。
第十条 除书面审核验收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应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和主持验收科技管理部门行政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人,重大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验收组专家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家主要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管理和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验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获取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验收组存在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验收专家咨询费按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支出,并由验收主持单位统一发放。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立项文件规定完成期限后六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或立项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一般项目提供立项文件);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的验收申请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拨款2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或立项文件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指标的,经费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合格。
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主要技术指标基本完成,其中仅有少数非重要指标或经济指标由于客观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经费基本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的项目,验收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①未能完成合同书或立项文件规定的主要任务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五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审计后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十五日内在湖州市科技信息网(www.huzhou.com.cn)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同意结题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结题意见。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六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主持验收工作的市有关部门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市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全套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对其中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湖州市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湖州科技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对参与验收的专家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凡在项目验收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按《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按合同书或立项文件规定期限后六个月内不申请验收或经归口管理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
项目验收不及时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相应项目主要负责人任何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也不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配套经费的省、国家项目,按省、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