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537

各学院、部门:

根据学校《关于转发学校学术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湖职院办〔20164号),为加强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工作,现就结题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题范围

12013年及以前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于2016630之前必须结题,否则予以撤题。

22014年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于20161230之前结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项目结题的,逾期不再受理项目结题申请。

32015年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已经完成的可以提交结题材料申请结题。逾期无法完成结题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时间6-12个月。

二、结题要求

科研项目结题成果的形式须与《申请书》“预期成果形式”中列明的内容一致。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附公开出版的著作;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附正式发表的论文复印件,论文复印件包括封面、完整目录页、正文、封底(版权页);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附研究报告及实际应用单位的采纳证明。上述成果均须注明课题信息,未标注或标注错误的,不作为项目结题依据。

三、结题须递交的材料

结题需填写的结题申请表或鉴定审批书,请登陆学校科技网“下载专区”“结题下载”中下载。

请各学院、部门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做好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工作,未按期提交结题材料的,将按撤题处理。

受理期间,如有疑问,请咨询科技与地方合作处。

 

 

科技与地方合作处

2016321